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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

此文章帮助了457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民]发[1985]13号

【颁布时间】 1985-06-12

【实施时间】 1985-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将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继承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的保护公民继承权的原则,在总结我国处理遗产继承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切实抓好。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继承法,掌握立法精神,理解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统筹安排,在继承法施行前,广泛深入地开展一次宣传活动,教育干部和群众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正确处理继承问题,反对见利忘义、争夺遗产、危害家庭和睦与社会安定的错误行为,使继承法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掌握和遵循。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近年来继承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认真总结过去审理各类继承案件的成功的经验,搜集、整理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三、继承法一经生效,各级人民法院就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有关批复中对于继承问题的规定、解释,凡与继承法相抵触的,均应停止执行。

四、继承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将召开由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小型座谈会,讨论、研究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有关问题。请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报送经验、案例等有关材料,以便选用参考;如有问题,并请提出,以便研究。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在涉外继承管辖方面,《继承法》第36条有所规定,虽然《继承法》是特别法,但涉外继承的管辖还是要遵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中提到这点。关于涉外继承到底该如何管辖,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中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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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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