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适当分得遗产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一般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以外的人一般不能分得遗产。许多国家和地区为照顾特殊人员的利益,以各种形式规定了遗产酌给制度,赋予不能参与继承的特殊人员以遗产酌给请求权。这就是适当分得遗产。
二、哪些人能够适当分得遗产
一般认为,遗产酌给请求权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形。在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的情况下,不能参加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与两个继承顺序之外的人均可成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遗产酌给请求权人请求酌给遗产的权利不是基于继承权,而是基于请求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特定的扶养关系。因此,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应因继承人继承遗产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同样可能存在遗嘱继承人之外的、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特定扶养关系的人。既然法定继承中,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不因继承人的存在而影响其请求权的行使,那么在遗嘱继承中,其权利也应同样得到保护。在遗嘱人未对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保留适当的遗产时,请求权人提出请求的,遗产处理时,应当为其留下适当的遗产,其余部分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以下两种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1、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注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适当分得遗产。
(1)继承人以外的人;
(2)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3)缺乏劳动能力;
(4)没有生活来源。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养子女如果扶养其亲生父母,其有权适当分得亲生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