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没分诉讼时效是否受限?
1、《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像这种尚未进行遗产分割的案件,显然不能说是因为继承人对于继承权属、继承份额有争议而提起的,所以很难说这类案件是否属于继承权纠纷案件。
因此,这类案件不适用《继承法》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的规定。
2、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没有进行分割遗产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时通常是不考虑二年诉讼时效期限的。
3、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二、继承权诉讼时效要注意哪些?
1、继承权实际上仅仅是一种资格,几乎谈不上是一种真正的权利,因为它并没有权利的客体。
继承权一般仅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存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享有的主要是对遗产的“共同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由于是一种法定资格,只能被依法取消,其实根本无法放弃。虽然我国继承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放弃继承权做出过规定,但是我们明显能分析出其中的逻辑矛盾。
事实上,该司法解释为了弥补这些矛盾,也对所谓的“放弃”继承权进行了限制,规定只能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继承人实际上会在前后两个阶段享有两种权利,一是继承权,二是遗产的共同财产所有权。
2、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仅是“继承权”被侵犯的诉讼时效,而不是“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诉讼时效;易言之,由于该条已很清楚的表明了“继承权”,因此该条关于时效的规定仅适用于“继承权”纠纷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共同财产所有权”纠纷。这是因为继承法主要调整的是“继承”法律关系,而“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应依靠物权法、侵权法和民法典等来调整。
3、从本案基本事实来看,当事人之间对“继承权”本身并无纠纷,也就是说各自对彼此的继承人资格并无异议。侵权的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从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黄某拒绝分割遗产之日起算;物权分割纠纷则相对复杂,有学者认为“共有财产分割之诉”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而有学者则认为也应适用与侵权相同的诉讼时效,但即使是适用诉讼时效,也是从主张分割财产被拒绝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