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诉讼怎么举证?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2、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当提交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应当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提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并办理公正手续。
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二、继承诉讼举证要注意什么问题?
举证在继承诉讼中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经过开庭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继承诉讼举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这个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证人应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4、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其前提出。
6、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复印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7、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