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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权的后果,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

此文章帮助了335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丧失继承权的后果

丧失继承权是指享有继承权的人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失去继承权的一种情况。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其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纂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在继承开始前,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就在继承开始时;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在继承开始后,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要追溯到继承开始时。

二、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继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并且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必须行使,否则就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但在出现法定事由时,2年诉讼时效可能被中止、中断或延长。所谓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发生(如发生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限连同中止前的期限继续计算。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容发生,如在之前发生的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所谓诉讼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发生了某种特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限全归于无效,该法定事由结束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最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是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继承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延长时效。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民诉法中规定到,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被继承人死亡地并不是同一概念。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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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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