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诉讼由哪个法院管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二、涉外继承适用哪国法律
涉外案件和管辖权是直接关系到处理涉外继承案件结果的重大问题,因此,许多国家都从保护本国当事人或者位于本国境内的财产利益出发,对某些涉外继承案件规定了专属管辖权。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在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时,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标志: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依据、遗产所在的地点。但是,不是不动产的涉外继承案件归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是国际上公认的管辖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对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上采取遗产所在地和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标志,来确定法院和管辖权,原则上采取遗产所在地和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标志,来确定法院和管辖权。即:外国人死亡后在我国境内留有遗产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华侨在国内国外留有遗产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外国有死亡后在外国留有遗产或华侨死亡后只在国外留有遗产的,我国法院无管辖权。死者在我国境内的继承人,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继承的公证手续后,再向有关外国主管机关申请公证。所以,如果派克的遗产是在我国境内,那些自然由我国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