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姊妹互相继承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63]领二字第4、78号、[63]法司字第254号
【颁布时间】1953-4-8
【实施时间】1953-4-8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姊妹互相继承问题的复函
(法行字第1934号1953年4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1952年11月8日华法民书字第3656号来函收悉。关于兄弟姊妹间继承问题,除夫妻间及父母子女间有互相继承的权利,已在婚姻法上有明文规定外,其他亲属间的继承问题,中央机关尚在研究中。来函提出兄弟姊妹互相继承的问题,系因河北省人民法院有具体事件等待解决。本院认为: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又无直系血亲继承时,兄弟姊妹可以继承;但如兄弟姊妹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恶劣,已无兄弟姊妹之关系可言者,应不承认其有继承权。至于各继承人继承数额的多寡,不一定要平均,可按具体情况酌定。这是本院对于目前处理具体事件的意见。仅可作为法院内部处理问题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