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的遗产范围有哪些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范围大致可以划分为4类:
1、公民个人财产。主要有:
(1)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
(2)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3)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
(4)公民的合法收入;
(5)公民的储蓄存款、生活用品;
(6)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2、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有:
(1)公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2)公民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3)公民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利;
(4)公民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
3、公民享有的债权和负担的债务。主要有:
(1)合同之债中能够作为遗产转移的债权、债务;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
(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
(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
4、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
(1)公民有价证券中设定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2)公民承包经营所取得的个人收益;
(3)复员、转业军人特有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
(4)因工伤残的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
综上所述,老史可以根据以上范围来确定自己的遗产,立好遗嘱。
二、遗产分割有哪些原则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处分的遗产。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物尽其用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的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