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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公证继承权有哪些好处

此文章帮助了288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继承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继承法》对继承的方式、遗产的处理等问题分别作出了规定,但对怎样实现遗产的继承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1、通过遗产继承公证,实现处理遗产的目的,笔者没做详细的调查和统计,通过走访房产管理部门得知:在房产登记中的房产遗产继承中,90%以上的遗产变更登记是通过公证继承的程序得到了妥善地处理。

2、通过诉讼裁决。因遗产的处理对簿公堂着有之,但占不到遗产案件的10%。在这10%的案件中,绝大部分也都到公证处咨询过或公证受理过,只因继承人互不让步达不成分配协议,公证处无法处理时才建议继承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另一部分就是受公证职能权限的制约,在公证无权履行事实确认的情况下,告知继承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继承纠纷的。诉讼处理对簿公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反目为仇,不但影响了家庭成员的和谐团结,还为社会的和谐埋下了隐患。

二、公证继承权有哪些好处

1、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上的根据。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它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更主要的是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问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2、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问题,及时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

3、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未经公证,则该事项不能产生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域外做成授权委托书在国内使用)。

4、对抗第三人效力: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5、不可撤销效力:

《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公证的方式处理遗产,对增强家庭成员的团结和睦,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可以说是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最佳途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民诉法中规定到,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被继承人死亡地并不是同一概念。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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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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