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里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我们知道,超过诉讼时效的结果是丧失胜诉权,而不是诉权。因此,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可能会出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结果;但诉权是基本的民事权利,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因此,即使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仍可以起诉;法院在立案时,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进行审查,只要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条件,即应予受理,而不能对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实质审查。
更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这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只要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即不能向对方提醒诉讼时效问题,也不能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就诉讼时效问题抗辩的情况下主要以原告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超过诉讼时效,不影响诉权的行使,也并不必然丧失胜诉权。
因此,《继承法》中“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应修改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多尽孝可以多分遗产吗
对父母多尽孝心是否可以多分遗产?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指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所以,尊老敬老不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法律鼓励每一位公民对老人多关心照顾,多尽一份孝心,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对于没有孝心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