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奶奶(与我同单位的退休职工,90年代与丈夫离婚)2000年将单位分给她的住房买下,房屋所有人为:李奶奶,其膝下有四个子女,除长子与其共同生活,其他子女均独立生活,,2011年因病住院,儿女们轮流看护,也有亲戚帮着看护李奶奶,同年10月11日,李奶奶病逝,留下的遗产只有住房。
2012年初,长子(简称老大)突然以母亲在2011年10月8日有“口头遗嘱”为由,将老三和小妹告上法庭,原因是这两个人不同意老大将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请问什么时候能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有效有哪些要求?
你好,第一个问题,什么时候能立口头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所以立口头遗嘱,必须是在被继承人病危等危急情况下。
而且当这种情况解除时遗嘱人要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口头遗嘱自然失效。
第二个问题,口头遗嘱有效有哪些要求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
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
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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