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0日,张某因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6日后死亡。真是祸不单行,天不眷佑。其妻江某因受打击且因病医治无效于7月19日死亡,夫妻未有生育。
经交警认定,对方运石车负完全责任,后经调解张某父母获得死亡赔偿金27万余等。事后张某的岳父岳母,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张某的遗产,而其女死亡时间在其夫张某之后,女儿的继承权应当由他们承受,因此,将张某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三分之一的赔偿金额。
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死亡赔偿金怎样分割?江某的父母能获得死亡赔偿金吗?
1、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性密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或者其生前扶养的人享有。
而死者的岳父母自张某死后,因张某与其女儿不存在婚姻关系而不存在亲属关系,更不是近亲属。
同时,张某与其岳父母之间生前也没有形成扶养关系。
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2、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另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未来收入财产损失”。
因此,也不属于继承法意见规定的“遗产”(其他合法财产)。
3、原告女儿未在生前起诉请求分配该赔偿金。
因此,该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原告女儿的遗产,其女儿的请求权也不能让与或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