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伟、时荣是亲兄弟,生前均未婚。我幼时被时荣抱养。2007年,我出嫁后在丈夫家定居。2006年、2008年,大伯时伟、养父时荣相继病逝,留下价值约3万余元砖混平房五间和部分家具以及2万余元存款。大伯、养父生前曾与堂侄签有遗赠协议,让堂侄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死后,其所有遗产归堂侄所有,该协议经过公证。但我觉得自己婚前一直同养父、伯父在一起生活。出嫁前一年伯父有病治疗,是家庭积蓄开支的,死亡时也是家庭积蓄开支火化埋葬的;出嫁另居仅一年养父死亡,是自己出钱火化埋葬的,况且这一年间我不定时回家看望养父,养父有病住院期间药费也是自己花费,并一直护理,伯父、养父的遗产应由我继承。但是我堂兄(与大伯养父签订了协议)要求按照协议继承。请问遗赠抚养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解除协议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遗赠抚养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
具体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扶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2、当事人自愿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
3、遗赠人受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
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扶养的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座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
4、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5、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6、违约责任。
其次,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形有: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
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协商对扶养人的补偿事项作出合理的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当事人一方由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导致协议解除。
(1)若由于遗赠人的行为导致协议解除,则其应支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
(2)若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其无权请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