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经理杨小诚不幸患胃癌去世,留下妻子和一个年幼的儿子,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杨小诚唯一的姐姐杨小娟提出,自己为弟弟的成长、成才、成功付出了很多,弟弟患病期间自己又出钱又出力,杨小诚的妻子由于在外地工作,反而没有做什么事,按照常理,应该分得遗产。杨小诚的妻子拒绝了杨小娟的提议,认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权分割遗产,轮不到第二顺序继承人。请问遗产继承的顺序是什么,第二顺序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条件有哪些?
首先,法定遗产继承的顺序由《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
其次,但在以下情况下,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第一,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分割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二,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
继承权的丧失有争议的,一般应诉讼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指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如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过较多义务或不能独立生活、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在分割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所以,杨小娟原则上是不能继承死者杨小诚的财产的,但是杨小娟对杨小诚给予了很多照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分得一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