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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诉讼时效问题,什么是继承诉讼时效中断?

咨询时间:201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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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我一直工作在外,母亲去世,哥哥都没有通知我。等我回家的时候才发现母亲已经去世很久了。遗产都被哥哥霸占了,我说我要拿回自己的那部分遗产,哥哥说你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你一分钱也得不到。后来我想向法院起诉,可是突发洪水不能进行起诉。请问律师,什么是继承诉讼时效中断?

杨曦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

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因此对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内,其遗产继承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但是在民法通则施行后,继承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均须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继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继承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继承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提出请求时起中断,而不是中止。

确能证明继承人向侵害其权利的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也应中断。

3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至20年期间,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这里20年的期间的性质应与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的20年的期间性质一样,应为继承权保护的最长期限。

这一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属于除斥期间。

因为,对于这一期间不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其起算点为权利侵害之日,超过这一期间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并且继承回复请求权又不属于形成权,不能适用除斥期间。

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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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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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曦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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