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我的同学,小李的母亲与父亲李某于197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小李跟随母亲生活。李某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并于1985年调至东营工作。去年年底,李某在东营病逝,遗留80型楼房一套。李某去世后,李某的姐姐主张对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向法庭提交了李某的临终谈话记录,证明自己依法应享有继承权,而小李认为自己是李某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李某的房屋,因此小李将姑姑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房屋的继承权。请问律师,遗弃父亲还可以继承么,遗弃行为能否导致继承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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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小李作为被继承人唯一的亲生女儿,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自1975年被继承人李某与前妻离婚后,小李跟随母亲在外地生活,虽然在最初的几年里,小李和父亲有过来往与联系,但小李不能向法庭提供其在2000年至2007年父亲病重且需要有人照顾期间,来东营照顾李某生活或处理丧事的证据,可以认定小李对父亲有遗弃行为,依法应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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