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孤儿,二十年前被爷爷收养,我们一直以祖孙相称,两人相依为命。前不久,爷爷病逝了。一直都没有消息的爷爷的弟弟突然出现了,说我是收养的,没有继承权,他才是法定继承人,要继承爷爷的遗产。请问,法定继承人都有哪些,“养孙女”有继承权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其中,继承法所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说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所说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实践中,有些时候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年量相差悬殊,故意祖孙相称。
此时,便存在没有养子女,而仅有“养孙女”的现象。
养孙女如何认定呢?根据《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符合收养法所规定的的条件,收养关系成立。
即使双方以祖孙等其他称呼相称,从法律上讲他们的关系就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养孙女”只要符合收养法的规定而收养,应认定为养女,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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