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奶奶生前请居委会主任张某代书了一份遗嘱,声明死后的遗产有三儿子继承。李奶奶死后,三儿子要求根据代书遗嘱继承母亲的遗产,就遗嘱的效力问题与两个哥哥产生纠纷,请问什么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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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
简要而言,代书遗嘱就是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
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主要包括: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遗嘱人不能书写姓名的,允许在代书遗嘱上捺指印代替签名。
但是,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
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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