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65岁,有四个儿子一个女儿,我现在有一套房子,10万元的存款,还有之前因公伤残发的伤残抚恤金,由于这些年一直是个女儿一起生活,生活起居由女儿照料,因此我想立遗嘱把房子和一半存款给女儿,剩下四个儿子平分,请问如何来订立遗嘱,如果我立口头遗嘱能有效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咨询的关于如何订立遗嘱以及口头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可以订立一下五种形式的遗嘱:1.公证遗嘱。
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
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4.录音遗嘱。
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
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
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2.继承人,受赠人。3.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口头遗嘱只有在紧急时刻无暇立其他遗嘱情况下才有效,因此建议您立遗嘱最好选择公证遗嘱或找律师做代书遗嘱。
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