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媳陆某父母双亡,跟随因祖父母体弱生活,后于于1990年征得陆某母亲之妹徐某(家中有一7岁儿子)同意后,将陆某送养。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在生活2年后陆某改称徐某夫妇为母亲、父亲。2003年陆某嫁给我儿子黄某。当年二人发生车祸,陆某当场死亡,我儿子黄某在医院急救无效后死亡。肇事司机赔偿陆某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我想问事实收养遗产应如何继承?同时死亡遗产如何继承?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疑问。 徐某夫妇与陆某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违反《收养法》第15条的形式要件的规定,依92年《收养法》,陆某与徐某夫妇的收养关系不成立,自始没有效力。
然而,本案收养关系发生于1990年,当时92《收养法》尚未实施,应适用当时之法律规定。
当时之情况经查当为《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陆某与徐某夫妇生活长达13年,且陆某一直称呼徐某为父母,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认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故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 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徐某夫妇享有继承权。
依《继承法》第5条,在陆某无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
由于陆某于其丈夫黄某之前死亡,不适用同时死亡的规定。
依《继承法》第10条,陆某继承人为其夫黄某及其养父母徐某夫妇。
故徐某夫妇可获得陆某之一半遗产。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