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我爷爷随叔父生活,当时他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内容是让叔父继承大部分遗产。去年底,爷爷中风,叔父照顾一段时间后,由于工作忙,就把爷爷送到我父亲家,一直由我父母照顾。近期,爷爷认为父亲和叔父都把他照顾得很好,想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请问,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吗?如果可以,如何撤销公证遗嘱?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遗嘱公证方面的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由此可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之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
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可以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
对撤销遗嘱公证所需的具体的程序和手续材料,我建议您详细询问公证处。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来电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