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赵某于2002年与我父亲离婚后,一直住在自己单位的一套二居室的公房中。2009年我们一家因工作调动,回到家乡,因无房居住,便一直与母亲赵某共同生活在这套公房里。2012年母亲因车祸不幸去世,我无他房居住,想继承这套公房,继续使用。但母亲所在单位不同意。请问律师哪些遗产能够继承?公房能够继承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 首先,公房不属于公民死后遗产的范围。
继承是指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人;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产。
” 该条中,对公民的房屋的理解,应认为是其拥有权的房屋,那些虽然归被继承人生前占有但其并无所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您母亲居住的公房是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母亲对其只有居住、使用权。
而无所有权,故该套公房不属遗产的范围,因此不能继承。
其次,承租权不能继承。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您并非想要把这套公房据为己有,而只是想继承房屋的使用权。
您母亲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租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出租的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承租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出租人交纳租金,占有、使用房屋,并在合同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当承租人死亡时,其承租权随合同的自动终止而消灭,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希望能继续租住该房犀,需要其与房屋所有人另行订立租赁合同。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