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病危时,在医院立了一份口头遗嘱,说房子由我继承,当时我和我妻子、哥哥和嫂子都在场,还有主治医生和值班护士在场。后来父亲抢救得当,出院回家休养,一直由我和妻子照顾,直至老人过世。安丧父亲后,我想哥哥提出继承房子,但哥哥却说口头遗嘱空口无凭无效。请问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吗?什么样的口头遗嘱有效?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口头遗嘱法律效力的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因此,法律上允许以口头的方式订立遗嘱。
但由于口头遗嘱由于具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等缺点,因此法律对口头遗嘱的条件予以严格规定。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不能是下列这三类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此规定,您父亲立遗嘱时有主治医生和护士在场,他们符合遗嘱见证人的要求,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因此,您父亲当时所立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要求。
但是继承法还对口头遗嘱有一项规定,即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您父亲抢救及时后回家静养,如果有立书面遗嘱或录音遗嘱的条件,医院里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没有条件,则所立口头遗嘱有效。
根据你的描述,我不能判断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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