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父亲在去世前,留下了将自己存款中的5万元赠给侄子张某的遗书,当时,全家人和张某都在场。2003年2月,我和姐姐妹妹分割了包括赠给张某的5万元在内的遗产。张某将我们告到法院,要求我们返还父亲赠给他的5万元,请问我们需要返还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
法律上对于继承和遗赠的接受方式的要求是不同的。
怎么做算是接受遗赠呢?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也就是说,接受继承可以默认表示,放弃必须明示;
遗赠必须明示接受,默示视为放弃。
关于接受遗赠的时间要求,二十五条也已作出规定,时间必须是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张某向法院起诉的行为可以视为明示接受继承。
因为张某知道遗赠的内容,其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您父亲去世的消息后二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逾期未做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