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大陆女子,最近丈夫在台湾去世,其在台湾有两处产权房屋,我们没有子女。在台湾有公婆和我丈夫的两个哥哥,按大陆的继承法规定我与公、婆一起继承我丈夫的遗产,我丈夫的哥不能继承。台湾继承法中哪些人是继承人?台湾继承法中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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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继承法大绿继承法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
如: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
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
当然继承(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其份额比例如下: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继承;
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时,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
与第四顺序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
如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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