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前留有一份遗嘱,要把房子留给弟弟,以便他结婚时使用。后来,目前考虑到这样对其他子女太不公平了,于是通过口头的方式进行了变更,即房子归弟弟,但弟弟要给我和妹妹一人十万元。请问,遗嘱如何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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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的遗嘱的部分内容。
遗嘱的变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改变。
②数额或项目的变更。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
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因此立遗嘱人
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
《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具体的变更与撤销有明示与默示两种:
(一)明示方式变更、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二)默示变更、撤销
1、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方有效。
2、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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