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早年丧母,父亲生前理由多份遗嘱。第一份遗嘱说将遗产给我,并到公证处公证。因我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为了更好地照顾父亲,我给父亲请了一位保姆来照顾其日常起居,保姆的工资和父亲的生活费均由我负担。后来,保姆不知怎么哄骗我父亲,父亲另立一份自书遗嘱,将财产全部给保姆继承。请问律师,遗嘱可以立几份?数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
您好,很高兴解答您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也就是说,法律并不限制公民只能立一份遗嘱,公民立有遗嘱的可以随时变更,也可再立遗嘱处分其他个人合法财产。
如果存在数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继承法上的规定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同时存在多份有效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一份(立遗嘱的时间最晚的)遗嘱为准。
但必须指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就是说即使数份有效遗嘱内容相抵触,即使公证遗嘱日期在前,也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的变更必须通过公证程序。因此,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您父亲给您立遗嘱后又给保姆立了遗嘱,虽然自书遗嘱所立时间在后,但是您父亲给您立的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即使订立时间在后,也不能变更公证遗嘱。
故本案在继承时应以您手中的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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