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公与外婆生有两个孩子阿田、阿英(我妈妈)。后来外公与张女士再婚,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三个子女。我妈妈从小跟外公、张女士生活,后来外公、我妈妈相继去世。张女士就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现在张女士也去世了,阿扬、阿湘跟阿楠因为遗产起了争执。请问阿扬、阿湘跟阿楠都是张女士的亲生孩子有权继承张女士的遗产,我还有权继承吗?妈妈没有赡养过张女士对我继承遗产有影响吗?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其实问题的核心就是继子女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吗以及失去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母亲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
因此,你可以代位继承母亲阿英有权继承的份额。
其次,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
所以,阿英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你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