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老人在西城区西长安街沿线有平房及院落一处,我们五个女儿都不在一起居住。2007年北京市根据城市规划对老人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拆迁,支付老人拆迁款共460万元。房屋拆迁不久,两个老人相继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对身后事宜进行处理。现在因为遗产分配发生了矛盾,老四认为其对老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应该多分配遗产。大姐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迁款。遗产一般情况下要怎么分,大姐四姐的要求哪个才是合理的?
大姐、四姐的要求分别体现了继承法对“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的条件”和“分配遗产时可多分的条件”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所以大姐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
在特殊情况下继承遗产可以不按照这个原则进行分配: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
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
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
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
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
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所以四节的要求也是合理的。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