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强是姑父柳某的养子,在柳强20岁时,因双方关系恶化,彼此不再联系,姑姑生前也多次表示要与柳强脱离关系。2008年姑父去世后,姑姑公证遗嘱一份,遗嘱写明:现坐落在某区房产一套属我所有,在我去世后,该房产遗赠给我的侄子王某所有。现在,姑姑去世,我将该房屋出售,得款80万元。后来,柳强得知我将姑姑的房产出售后,立即到法院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由其继承其姑姑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要我按市场房屋价格折价赔偿,并支付售房之日起到付款之日止的房款利息。我觉得柳强在姑姑姑父生前未尽赡养义务,他无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请问我的想法对吗
你好,欢迎你来问题。
一般来说,在存在遗嘱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法定继承的。
根据你的叙述,因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柳妻仅占一半份额,因此在公证遗嘱中处分了已故丈夫的份额的遗嘱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同时,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柳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产中应属于柳夫遗产的法定份额。
总之,在没有脱离收养关系时,养子女是依法可以继承养父母的财产。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消失,构成养子女失去继承权的情形。
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