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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款是遗产吗,土地征用补偿款应怎样分配?

咨询时间:201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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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我们村村民易某某与其夫赵某某共生育三子两女。五个子女陆续结婚后分家另居生活,易某某与赵某某选择跟随其幺儿一起居住,户籍也登记在其幺儿赵老幺户口簿上,赵老幺一家在土地承包时承包了三份土地(即易某某、赵某某、赵老幺各人一份)。2000年3月,赵某某因病死亡,其承包的土地由赵老幺续包耕种。

2011年,因政府开发新区征用赵老幺一家的承包地,补偿了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等费用,其中赵某某名下的承包地补偿款为近3万元,赵老幺决定赵某某名下的土地补偿款由其母易某某享有,但赵某某的大儿子赵大却提出异议,认为其父赵某某名下的土地补偿款属于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为此,易某某与赵大发生争执。

现在我家也面临土地补偿的事情,怕以后兄弟姐妹会发生争议。所以想跟律师咨询一下:土地征用补偿款是遗产吗,土地征用补偿款应怎样分配?

杨曦律师解答:

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遗产,不能产生继承,赵某某名下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应当由其生前所在的土地承包户享有,即赵老幺一家享有,赵老幺自愿将赵某某名下的份额赠与其母亲易某某,属于对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该款归易某某。

其理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

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相对方仍旧存在,其他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继续耕种。

赵某某已经于2000年3月死亡,但其承包地仍旧由赵老幺一家续包耕种,该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赵老幺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发生继承,该土地补偿款理应由承包户赵老幺一家所有,属家庭共有财产。

赵大提出其父亲某某名下土地补偿款继承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赵老幺与其母亲赵某某属同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对赵老幺自愿将自己应得份额全部赠与其母亲易某某,属对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应当予以准许。

因此,该土地征用补偿款应当由易某某个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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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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