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村民易某某与其夫赵某某共生育三子两女。五个子女陆续结婚后分家另居生活,易某某与赵某某选择跟随其幺儿一起居住,户籍也登记在其幺儿赵老幺户口簿上,赵老幺一家在土地承包时承包了三份土地(即易某某、赵某某、赵老幺各人一份)。2000年3月,赵某某因病死亡,其承包的土地由赵老幺续包耕种。
2011年,因政府开发新区征用赵老幺一家的承包地,补偿了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等费用,其中赵某某名下的承包地补偿款为近3万元,赵老幺决定赵某某名下的土地补偿款由其母易某某享有,但赵某某的大儿子赵大却提出异议,认为其父赵某某名下的土地补偿款属于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为此,易某某与赵大发生争执。
现在我家也面临土地补偿的事情,怕以后兄弟姐妹会发生争议。所以想跟律师咨询一下:土地征用补偿款是遗产吗,土地征用补偿款应怎样分配?
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遗产,不能产生继承,赵某某名下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应当由其生前所在的土地承包户享有,即赵老幺一家享有,赵老幺自愿将赵某某名下的份额赠与其母亲易某某,属于对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该款归易某某。
其理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
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相对方仍旧存在,其他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继续耕种。
赵某某已经于2000年3月死亡,但其承包地仍旧由赵老幺一家续包耕种,该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赵老幺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发生继承,该土地补偿款理应由承包户赵老幺一家所有,属家庭共有财产。
赵大提出其父亲某某名下土地补偿款继承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赵老幺与其母亲赵某某属同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对赵老幺自愿将自己应得份额全部赠与其母亲易某某,属对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应当予以准许。
因此,该土地征用补偿款应当由易某某个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