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有儿女三人,分别为大儿子尹一、小儿子尹鹏、女儿尹兰(我妈妈)。2009年11月22日,外婆去世,遗留下房屋一套,村民委员会的福利待遇88938元、紫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7股,每股2000元,合计14000元的股权。动产遗产总共人民币102938元。
大舅尹一于1995年因病去世,外公先于大舅亡故。外婆去世后,在未经全体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遗产的情况下,小舅与其子尹晓鹏就将外婆的房产、享有的村里的福利待遇及购买的股权据为己有。大舅的儿子尹一凡曾多次与小舅尹鹏及妈妈协商,要求按着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但均遭到小舅的拒绝,小舅声称他大哥已经死亡,母亲的遗产没有侄子尹一凡的份额。尹一凡觉得他可以代位继承属于爸爸尹一的份额。我妈妈怕家里矛盾激化,就说她什么也不要了。
请问代位继承适用的条件有哪些,代位继承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你好,欢迎来提问题。
首先,《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条件包括:
(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尹一凡是陈老太太的孙子女,而且尹一凡的父亲尹一已经在陈老太太之前亡故。
尹一凡有权依据代位继承权取得陈老太太的遗产。
其次,在适用代位继承权时,尹一凡取得与父亲尹一相同的权利,有权对损害自己合法继承权的当事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