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与王楠是再婚夫妇,王楠带5岁儿子与姑姑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单位先后分配房屋两套,2010年王楠因病去世,去世后王楠儿子给姑姑出世了王男的有两名见证人亲笔签名并有王男按手印的打印遗嘱遗嘱,内容为“我去世后所有财产由我儿某某一人继承,见证人某某及某某”。要求王楠名下所有房产、其他存款及抚恤金共计42万元由其一人继承。请问打印的遗嘱能起到证明作用的,什么样的遗嘱是有效的?房产都是姑姑与王楠结婚后得到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继承呢?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次,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先对夫妻个字的份额先进行分割,然后再按照遗嘱或者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