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我爷爷随叔父生活,当时他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内容是让叔父继承大部分遗产。去年底,爷爷中风,叔父照顾一段时间后,由于工作忙,就把爷爷送到我父亲家,一直由我父母照顾。近期,爷爷认为父亲和叔父都把他照顾得很好,想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请问,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吗?如果可以,如何办理遗嘱撤销手续?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遗嘱继承公证方面的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由此可知,您爷爷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之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
如果您爷爷需要撤销公证遗嘱,应当亲自到办理该遗嘱公证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如果有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原公证处申请的,也可到就近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请原公证处派公证员到其住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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