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汉有一儿子李某,李老汉50岁时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一弃婴小芹。平时李老汉与小芹以祖孙相称。因为工作原因李某一直在县城居住,李老汉夫妇带着小芹一直在乡下居住,小芹由李老汉夫妇抚养成人。现李老汉去世了,在乡下遗留有房屋一栋。李某与小芹为李老汉的遗产发生纠纷,将小芹赶了出来。现在小芹没有地方居住,我们村委会只能暂时安置在村委会的办公室里。但是这也不能解决问题,请问,小芹有没有继承权,小芹有继承权的话,能与李某一起继承李老汉的房屋吗?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如果能认定李老汉与小芹是养父与养女关系,明确了“养子女有继承权吗”和“养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吗”这两个问题,就能知道小芹有没有继承权了。
首先,根据《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李老汉收养小芹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李老汉与小芹的收养关系成立,小芹实际上是李老汉的养女,享有继承权。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小芹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李某共同继承李老汉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