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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需要具备哪些内容,签订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271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合同需要具备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要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3、保险合同的内容。规定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些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表现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文,是保险合同双方履约的依据。

4、保险合同的形式。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必须是书面协议的形式。

二、签订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保险合同注意事项如下: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同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关注保险责任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保费条款、保费金额条款和现金价值条款等,了解必要的保险术语,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谨慎挑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谨防地下保单的陷阱和诱惑。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买保险时,投保人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这是一份很重要的法律文书,直接关系到保险所能给予的保障程度。签订合同前,投保人一定要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保费金额和现金价值条款等,了解保险术语,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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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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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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