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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类型有哪些,保险合同如何变更

此文章帮助了397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合同变更类型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

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 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

(2) 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变更的内容:

(1) 被保险人地址;

(2) 标的数量;

(3) 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 保险期限、金额;

(5) 保险责任范围;

(6) 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二、保险合同如何变更

1、通讯地址变更最常见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是非常常见的,对投保人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讯地址的正确与否虽然对合同的效力本身没有什么影响,但对投保人能否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险服务却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客户若发生地址变更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通讯地址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效力终止前。

应备文件:保全变更申请书和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或复印件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也可由业务员代理)

2、增减附加险很重要

保户在投保后对某些附险的需求可能会发生变化,有的保户认为自己身体很好不会生病,因而不想续保医疗附加险。有的保户看见有人遭受了意外事故感到意外风险确实很大,因而会要求增加意外附加险。取消附险可以随时提出申请,但是增加附加险却有时间、身体状况、职业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因此,客户要注意了解保险公司的有关条款。

投保人可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途申请增加各种附险。但要注意的是,附险随主险有效而有效,换言之,主险若失效,附加险也随之失效。

附险的类别有长期与短期之分,险种类别与主险基本相同。一般而言,同样的保障内容与项目,附加险的费率比主险的费率要低,因此若要增加个人或家庭保障,以申请附加险较为有利。

增减附加险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附加长险,保单周年日之前一个月内至宽限期最后一日;附加短险,保单缴费期届满日前

应备文件:保险单、保全变更申请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3、主体资格变更有限制

保险合同中存在着四个主体关系,分别是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中,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而投保人和受益人,在可变更范围内。

投保人是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因此,只要原投保人提出变更申请,或原投保人死亡,或者原投保人因为债券转移而申请变更投保人,都是可以的。

除了残废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年金受益人只能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得办理指定或变更外,满期生存金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通常都在投保时指定,但允许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其中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变更投保人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效力终止前

应备文件:保险单、保全变更申请书、新旧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资格人:新投保人(若原投保人死亡,则申请资格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2)变更受益人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有效期内

应备文件:保险单、保全变更申请书、新受益人的身份证件、被保险人身份证件、投保人的身份证件(若由被保险人提出则不需要)

申请资格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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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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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保险理赔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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