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单质押贷款适用范围是什么
保单质押贷款是保单所有者以保单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向银行或保险公司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投保人的保单在办理质押贷款后,仍具有保障功能。
投保人可以把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取得贷款;也可以把保单质押给银行,从银行取得贷款。目前国内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较短,一般最多不超过6个月,最高贷款余额也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70%至80%。
可以用来贷款的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此类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超过一年,人寿保险单就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而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财产保险都不能质押。
二、保单质押贷款有哪些风险
保单质押贷款风险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风险。
主要表现在:
(1)主体资格风险。寿险保单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个主体。其现金价值所有权归投保人,且投保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因此以寿险保单质押的借款人与质押保单的投保人必须一致。即只有投保人才可以成为保单质押贷款的信用主体。如果借款主体不具备上述资格,必然会导致银行贷款权益的落空。
(2)借款人变更保单的风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要求对其保单进行变更。在保单质押期间,借款人应按保险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其缴纳保费等义务。如果借款人不经银行同意而自行退保,或变更保单与贷款相关的信息,将造成保单现金价值的减少甚至流失,从而侵蚀银行的债权利益。另外,由于寿险保单具有自动垫缴保费、更改保单等现金价值的衍生功能,一旦投保人无力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会自动以其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为投保人垫缴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投保人也可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作为保费,采取趸缴方式,将原保单改为相同种类的小额保险单,或改为展期保单,改变原保单的保险期限以至危害质押标的价值,使贷款权益的实现受到危害。
2、质押标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贷款的质押保单必须真实有效,符合质押条件。作为质押物的寿险保单,其投保期必须已经超过二年且投保人缴费已足二年以上。即只有投保期限以及缴费年限两个要素同时满足时,寿险保单才具有现金价值。另外,有效的质押保单必须是符合质押条件的清洁件。所谓清洁件是指保单质押时为正常保单,不存在向保险公司借款的记录,不存在失效的且在缴费期内的、或以办理挂失手续后又复得的以及选择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保单。在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中,上述条件如出现任何瑕疵,都可能导致质押保单缺乏担保效力,从而给银行债权带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