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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保险期限是怎样的,怎么终止船舶保险

此文章帮助了343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船舶保险保险期限是怎样的

船舶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种,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船舶保险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1、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到期时,如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保险船舶在处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 6个月保险费。

2、航次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超过30天。

二、怎么终止船舶保险

1、一旦被保险船舶按全损赔付后,船舶保险应自动终止。

2、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应自动终止,但船舶有货载或正在海一时,经要求,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

3、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有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险费,船舶保险仍继续有效,否则,船舶保险应自动终止。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货运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因为货运保险承保的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当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就随着转移。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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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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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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