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事故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人身事故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3、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保险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4、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保险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5、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6、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何种合同的发包方,绝大部分都在合同中附有免责条款。所谓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免除、限制一方或双方将来责任的条款。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第2项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从该条款可知,造成承包方人身伤、亡的行为,无论是故障或者过失行为,均不能免责。过失行为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轻信损害结果不会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同时,《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的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据此,上述工程承包合同总体有效,但其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故发包方、承包方应根据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如协商不了,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