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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资格,残疾人投保规定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650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人寿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资格

(一)投保人资格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投保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必要时能够提供有关保险利益关系证明)。

具备缴费能力,愿意承担支付保费义务

(二)被保险人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公司所在地户口或永久居留权

非当地户口,但在当地工作,有稳定收入和固定居所,必要时能提供证明者。有关证明指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暂住证、劳动用工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港、澳、台同胞必须在当地有投资,并经常往返或居住在当地。

为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必须为父/母(合法监护人)或者经父/母(合法监护人)书面同意,且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二、残疾人投保规定

(一)有固定职业和收入。

(二)需要提供残疾证明。

(三)条款中约定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将不适用于残疾被保险人的已残疾部位。

(四)通常要求体检。

(五)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一般限制为10万元。

(六)附加险视其残疾部位和程度将由核保作相应限制。

(七)已高残人士谢绝承保。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在购买人寿保险的时候要注意,我国法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无论是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变更申请书,还是其他有关文件,投保人都要认真阅读、认真填写并亲自签名,不要随意由他人代签,以免造成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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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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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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