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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内出事故索赔遭拒,法院判决需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1346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驾驶车辆与他人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当场死亡,调解赔偿被害人损失1.98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事后多次与保险公司商讨理赔金额无果,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将如何判决?请看下文详细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1日11时左右,40岁的吴女士驾驶小轿车沿S23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巩义市北山口镇南山口车站时与路西侧路外的行人郝先生和刘女士发生相撞,致轿车不同程度损坏,刘女士受伤,郝先生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吴女士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13年9月16日,吴女士的丈夫王先生与死者郝先生的儿子、女儿等亲属在人民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吴女士除凭据交付郝先生抢救医疗费用外,再一次性赔偿郝先生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等全部损失等共计十九万八千元整。王先生在郝先生住院期间支付治疗费用1161.96元。2013年4月17日,王先生与安诚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王先生为其家用客车投险,其中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4月18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17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争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多次与安诚财产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遂引起诉讼。

法院判决:

巩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安诚财产保险公司赔付王先生保险金十九万九千一百六十七元九角六分。

律师分析:

王先生与安诚财产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王先生之妻吴女士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巩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室主持调解下,一次性赔偿死者郝先生1.98万元。王先生在巩义市人民医院为郝先生支付的1161.96元医疗费用真实可信,综上,安诚财产保险公司应支付王先生的金额为199167.96元。该赔付金额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支付。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只要不超过保险缴费宽限期的,都不算自动退保。在保险缴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需要进行理赔。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宽限期为60天,从保险人进行催告之时开始计算。同时,宽限期内任何时间,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无需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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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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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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