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关于合同的问题一般都比较专业和复杂,如果本文不能为您解决问题,而您所遇到的问题涉及到的金额又比较大,最好还是咨询或者直接聘请这方面的专家律师比较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