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免赔事由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率条款、比例赔付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具体的保险免赔事由还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约定、相关证据来进行判断。
二、晚报案就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吗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保险公司规定在24小时报案,却在3天后报案,晚报案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吗?这个不能单纯以超过时间来界定是否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自己为什么晚报案,那么就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因此晚报案不一定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