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理赔纠纷诉讼时效怎么算
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理赔需要的各项单证。《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自己所能提供的、能够证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应当及时核定、支付赔偿金。对于保险公司拒赔的,也应当在核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说明拒绝的事实和理由。
这是基本的保险理赔过程,如果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对理赔发生争议的,就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涉及保险纠纷的诉讼时效分为两类。
1、发生人寿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2、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诉讼时效统一规定为2年。
诉讼时效的计算就是从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时效不是从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理赔日或者保险公司拒赔之日计算。由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况,就会发生实际事故已经超过2年或着5年,但是还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这就提醒索赔权利人,保险事故发生虽然超过2年或者5年的,未必就丧失胜诉权、不能轻易放弃诉讼维权机会。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从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这里“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从法律角度认定,一种是有证据证明、确实知道事故发生;另一种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上未必知道事故发生,但是通过证据可以证明、应该知道该事实的发生,比如没有及时处理收到信函、遗漏事故发生的信息。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保险公司就会从“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知道事故发生”入手,证明索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等。
二、保险纠纷诉讼的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保险标的物,人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物,也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物。在人身保险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