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诉讼中,虽然有些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有些了解,认为可以自己打赢官司,但是关于证据的有效性,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主张,合同的约定,保险的具体条款等方面却不是很了解,这就需要您及时的咨询保险理赔方面的律师了。
一、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
结合《保险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索赔方在提供了其客观上能够提供的材料后,且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不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的情形,如果根据这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索赔方即完成了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举证责任。即法律不强加给一方苛刻并难以履行的义务,索赔方只需及时、如实提供自己能力范围内的证明材料即可。
在索赔方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就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应当证明存在以下三种事实中的任意一种:
1、该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
2、该事故虽然属于保险事故,但符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除外责任情形;
3、该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但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免除责任情形。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二、保险纠纷诉讼如何收集证据
调查过程中需注意收集证据的有效性。我国法律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调查过程中需注意医院采集的病史资料应尽早盖章证明,可使证据固定并避免医院事后更改病史记录;事故处理部门的证明,特别对于派出所、120、110等机构开出的手写证明,需注意写全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等,以明确当事人身份及事故性质;向事故处理人员、参加救治人员及客户家属、邻居、单位人员了解的事故情况均应形成笔录,确有困难形成笔录的则尽量录音形成视听材料。所以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