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责任险的第三人如何认定
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对汽车保险的第三者是这样定义的,“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对于车上人员,顾名思义,是指在车上的人员,包括司机和乘客。因此,在汽车保险中,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要么属于车上人员,要么即是车下的第三者,两者之间是“无夹缝状态”,非此即彼。
二、第三责任险的赔偿标准
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中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2)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应遵循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