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况有哪些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或杀害;
二、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恶意欺诈行为;
三、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殴斗及违法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
五、被保险人酗酒、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 被保险人因疾病、整容、流产或分娩等诊疗过程发生医疗事故;
八、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九、 战争、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因遭受非意外伤害而失踪被法院宣告身故者;
十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二、如何申请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受益人提出给付书面申请,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3、提供经治医院出院小结、病情摘要、门急诊病历以及区、县级(含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和死亡证明书;
4、申请给付人的身份证明(法定继承人须提供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在保险期间内,且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发生疑问时,有权出资对事故责任、死亡证明书、残疾程度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重新审核。如属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故意欺诈行为,本公司有权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如果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提出书面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