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是否需要为挂车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时,牵引车与挂车是作为一个共同运动的整体而与在建桥梁发生碰撞,无法证明事故是哪一部分造成。正是在整体运动之时,牵引车、挂车与在建桥梁发生相碰,导致桥梁受损,既然是牵引车、挂车的共同作用使得桥梁受到损失,故依据民法原理,对于造成的事故后果,应当判定由牵引车和挂车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额额度就应该是牵引车、挂车的保险金额之和。
换个角度看,如果保险人的抗辩理由成立,挂车同牵引车一同运动,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牵引车引起的赔偿责任,则保险合同之中根本没有必要分别约定牵引车、挂车的保险金额,仅仅约定牵引车的保险金额足矣。假设投保人投保之时就意识到,牵引车、挂车有实质意义的保险金额只能是牵引车的保险金额,则大可不必以多交没有意义的挂车保险费。所以本案中保险人对于只承担牵引车保险金的理解是不正确的,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也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一般正常流程为:
1、报案(在寿险中大多数情况报案不是必须的)
2、保险公司核实、查看(财险和寿险的具体方法会有一定区别)
3、递交理赔资料
4、保险公司核赔审核并按照保险责任计算赔付金额(大额理赔与可疑理赔需要再次查验)
5、下发理赔通知书(或赔付或拒赔)
6、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