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索赔应备的证明材料
1、申请死亡保险金
(1)死亡证明书(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出具);
(2)户口注销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3)受益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5)若为代理人代办,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
2、申请伤残保险金
(1)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
(2)出院诊断证明或门诊病历;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5)若为代理人代办,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并应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4)若为代理人代办,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
4、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
(1)保险公司认可的区、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诊断证明 、医疗费、药费(须附处方)、住院费原始收据、结帐单明细表;
(2)门诊、急诊或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施行手术患者应提供手术证明文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5)若为代理人代办,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
5、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保险公司认可的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出具的证明;
(2)门诊诊疗收据,处方和病历;
(3)住院费收据,结算明细表和出院小结;
(4)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5)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6)若为代理人代办,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
6、申请住院补贴保险金
(1)保险公司认可的区、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还应提供公司认为必要的事故证明和其它有关材料;
(4)若为代理人代办,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人身保险索赔的具体程序
1、认清权益
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切了解保障事项:保险的有效期限,保险责任,保险免除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等。
2、及时报案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出险后7天内),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可电话报案或直接到保险公司报案)。投保人在报案时应说明如下内容:
A: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
B: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单号码
C: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原因及损害状况,被保险人现状
D:报案人的联络方法。
3、收集证明
提供上述内容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将告诉您索赔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名称及件数。然后注意收集所需的证明材料,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人寿保险为5年,健康险和意外险为2年)由索赔权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也可以由索赔权利人委托其代理人办理索赔。代理人需出具索赔权利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4、注意给付时限
理赔部人员收到索赔申请书并点收齐全所需的证明材料后即可进入核实事故办理给付的过程。
对于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保险责任明确的申请件,一般在证明收集齐全后,保险公司应于规定的时间内给付。
5、领取赔偿金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和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特作如下理赔保险金的给付规定。
(1)为了投保人的方便给付方式可选择现金给付、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银行汇款等方式。
(2)投保人要求银行汇款时,应签定同意委托银行划帐合同书。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委托他人领取时,领取人需提供被保险或受益人的委托书、身份证明和领取人身份证明。
(5)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时,领取人必须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在领取以前要签署书面保证,保证由领款人通知到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6)受益人为指定时,则按指定顺序给付保险金。
(7)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领取保险金。
(8)受益人与被保险同时死亡时,保险金按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9)对于医疗费用的重复投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按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按第一家保险公司赔付的差额计算给付金额。
(10)集体投保人身保险,如果指定投保人为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或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要求领取理赔保险金额时按照委托他人领取办理